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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章 食鉴台

大小新旧,全部被砸碎、捣烂,连同里面的零星物品,一起填入腌刑瓮下的血污浅槽。

“私器…皆…私利…之巢…废。”草叶的声音毫无波澜。

她指向陶窑。“唯…窑出…‘官瓮’…可为…器!形…量…唯…吾定!” 她命令,立即用“神泥”(混入骨粉、金粉和大量盐粒)烧制一批大小统一、形制简陋、仅够一人一餐份量的敞口小陶碗(“官碗”),以及少量用于盛装公共配给(如盐)的带盖小陶罐(“官罐”)。烧制后,所有器具由“瓮吏”统一编号、登记、配发。任何人不得私藏、损毁、交换官器。违者,视同私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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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乃‘官器’!盛纳…唯一之…圣具!非瓮吏…不得…更易!私藏…损毁…投瓮…腌杀!” 绝对的容器垄断。物品的流通被彻底锁死在权力配给的管道中。

* **“瓮吏”的鬣狗(交易的清道夫):** 草叶从尝秽吏、商吏、以及眼尖手快、对“私货”嗅觉灵敏的底层监工中挑选出十人,组成“瓮吏”。赋予他们扼杀交易的恐怖权柄。

* 身着特制的、灰暗肮脏、沾染着各种可疑污渍(血、霉斑、盐渍)、散发着腌菜般酸腐气味的麻布长袍“瓮鉴服”。腰间悬挂一串代表“官器”编号的小骨牌。

* 配备特制的青铜“探瓮针”(用于刺探容器内部)、骨质“记账板”(记录配给与“赃物”)、陶罐“腌渍液”(高浓度盐水混合腐蚀性药渣)、以及用于执行“瓮刑”的特制带盖大陶瓮。

* 拥有随时随地、无需理由搜查任何人(包括核心战士、尝秽吏)身体、窝棚、官器的权力。!0*0-暁?税\蛧¨ +首¢发^拥有登记、核查、调整每个人官器配给内容的权力。拥有对“私藏”、“私易”、“私利”行为当场宣判、执行“瓮刑”的权力。

* 月俸。固定十枚“权钱”。优先配给相对“洁净”的食物和盐。对罚没“赃物”拥有优先“处置权”(实则为变相私占)。

**腌律的獠牙:交易的刑律**

当第一批灰扑扑、散发着土腥和盐碱味的“官碗”、“官罐”被瓮吏编号分发到每个人手中时,当瓮吏石算用他那沾着污垢的手指,仔细核对一个奴隶官碗里那点发黑的“秽余”粟饭是否与登记数量相符时,一场针对交易本能的灭绝开始了。草叶颁布的《陶瓮腌菜律》条文,被用烧红的青铜针,密密麻麻地刻在倒扣的腌刑瓮外壁上,字字渗着冷凝的血珠和盐粒。

* **容器权唯一:** 唯持“官器”者,可盛纳配给之物。私藏、私制、私换容器者。初犯剁手。再犯。投瓮腌杀。

* **配给唯一来源:** 唯经“瓮吏”登记、发放于“官器”之物,方为合法持有之物。凡额外获取(无论拾取、交换、偷窃、他人赠与)任何物品(食物、饮水、盐、工具碎片、乃至特殊形状的石子)未登记者。皆为“私藏”。刑罚如下。

* 私藏少量(如一片菜叶):没收赃物。鞭笞十。官器减量三日。

* 私藏中量(如一把盐粒):没收赃物。剁一指。官器减量十日。

* 私藏大量(如藏匿粟米):没收赃物。投瓮腌杀。亲族连坐为“瓮奴”。

* **交易即罪:** 凡未经瓮吏登记、见证、抽成(通常为赃物一半)而进行的任何形式物品转移(包括交换、赠与、借贷)。皆为“私易”。买卖双方同罪。刑罚依转移物品价值(由瓮吏主观判定)参照私藏刑律加倍。

* **举报重赏:** 凡举报“私藏”、“私易”线索,查实,赏“净盐”一撮。免举报者全家当月瓮吏盘查。

* **瓮鉴无谬:** “瓮吏”所查所判,即为神断。不得质疑。不得申诉。违者。视为亵渎官瓮。投瓮腌杀。

**瓮刑的洗礼:**

瓮吏灰暗肮脏的身影如同移动的裹尸布,他们的目光扫过之处,任何物品的持有都成为原罪。

* **窝棚的“清瓮”:** 瓮吏石狡带队突袭一个窝棚。奴隶们惊恐地将自己的“官碗”捧在胸前。

石狡的目光如同探针,扫过窝棚每一个角落。他踢开一堆破草,露出一小块被压扁的、颜色发黄的植物根茎(可能是奴隶省下或拾取)。

“私藏秽食。”石狡冰冷宣判。秽鉴卫上前收缴根茎,将私藏的奴隶拖出,当众鞭笞十下。奴隶的官碗被倒空,未来三日他将只能领取半份“秽余”。

* **蒸坊队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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