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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0章完结

亩。

(2)土地不准买卖,露田不得买卖,桑田亦不得买卖。

(3)奴婢受田数量和办法与农民相同。壮牛1头,受田30亩;每户限 受4牛之数,不再给桑田。

(4)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为15顷,太守10顷,治中、 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6顷。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

均田制名为均田,实际是基本保持原有的土地占有不均的状况不变。因 为大族地主除了继续用隐瞒土地的手段以对付官府之外;他们又拥有众多的 奴婢,还有耕牛,按均田制的规定,应分到许多土地。这样,足以保住他们 的产业。但均田制在当时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如规定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 并不准买卖,这些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大家兼并 土地。国家公开授田,可以招徕流民和豪强大家控制下的依附农民,有利于 开垦荒地,发展生产。自耕农增多,户口滋殖,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调发 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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