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称磨豆浆)的同性间行为也不会是性交,光伸出舌头舔弄阴茎、而不将阴茎插入口腔的情况也不会是性交,刚刚小平那次处男的射精也不是性交了;将使得强制猥亵和强制性交的界线暧昧不明,也不符强制性交罪的立法源由。不过,所谓接触式的性交应该要局限在可能引起男女生殖器部分的性病传递、或导致怀孕的前提,例如阴户与阴户的接触,龟头与阴户的接触或肛门与口腔、龟头、阴户的接触等等等。所以说,构成要件的明确性非常重要,如果构成要件的定义暧昧不明,解释也一定要相对严谨,仅能止于解释,而不能流于类推适用。」
「之前台湾发生一件桉例:某位女子遭男性强制为该嫌犯以舔龟头的方式口交,最后法官以强制性交罪判决。如果依老师的看法,根据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那位男性应该只该当强制猥亵罪。老师认为10条第5项既然规定的是: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那该男子的行为并不该当第一款,因为他的生殖器没有进入或接合口腔,只是令人以舌头接触他的生殖器。口腔的范围应指嘴巴内的腔室,而不包括已伸出嘴巴的舌头。而第二款无关口腔,更不该当。」
「虽然法院的判决符合人们的法律感情,绝大多数的人都会认为这样才是大快人心的判决,但是法官对文义的曲解已经流于类推适用,大家以后从事法律工作不可不慎。」
以上大约就是陈老师对「构成要件明确性」的解释。
「至于刑罚的明确性,老师用一个小桉例举例就好,」
老师说完指了指光着下半身,略以双手交叉遮着下体,一双腿垂在桌边,仍坐在桌上听课的蓓君:「如果现在老师向如果电话亭说:强制性交蓓君必须处罚拘役1天以上或无期徒刑或死刑,你们愿意冒这个风险强姦蓓君吗?有可能只会被关1天喔。」
我看台下男同学们面面相觑,没有人敢挑战,废话,有可能只关一天,也有可能死刑啊;「那如果现在刑法规定:强制性交蓓君只需要处1天以上、10天以下的拘役,你们会怎麽做?不要忘记现在是在如果电话亭的适用期间。」
蓓君似乎已故意忘记刚刚被同学当众将肉棒插入体内、还差点在阴道内射出精液的不堪,虽裸着下身,仍故做镇静,仅仅以纤细的十指交叠,轻放在小腹上遮住阴毛,坐在一旁听课。
现在听到老师的叙述,蓓君先是讶异地张大了嘴,接着如惊弓之鸟般右手抓起裤子和内裤,左手紧紧捂着阴户,深怕又被白白干了,指缝间露出的阴毛不知是否因为害怕而颤抖着,接着转身便要逃出教室外。
不过,老师关于「如果电话亭」的叙述一讲完,班上男同学竟然几乎同时都往蓓君飞奔了过去,活生生地将她从教室门口拖了回来、按在讲台上,有的忙着脱自己裤子,有的压住蓓君手,有的掰开蓓君脚,让蓓君迷人的肉穴毫无遮掩地裸露。
无视于蓓君惊恐的挣扎,活像天体营似地,二十几根肉棒一一横陈在蓓君肉洞附近,等协调好谁先上,就真的要插入蓓君体内来强制性交蓓君了。
老师看蓓君那边男同学反应这麽激烈,有点不甘示弱地说:「那如果强制性交老师的刑度跟强制性交蓓君一样重呢?」
说完,陈老师就坐在桌上,面对着男同学群聚的方向张开了双腿,移开刚刚擦拭精液的面纸,完全暴露出下体;右手食、中指轻轻撑开两旁的大阴唇,让粉红色的肉缝敞而开之,显露出两片小巧精緻的小阴唇,还有两片花瓣之间湿润而粉嫩的阴道口,性器附近则到处都有面纸的白色棉絮和我精液的溷合物。
靠,我看她也不是真的那麽淫荡,只是单纯看到女学生那麽有魅力,想比较到底是哪一边较受欢迎吧。
虽然老师的生殖器附近一片狼籍,有卫生纸棉絮,也有精液、体液等,何况比起蓓君,老师并不如蓓君般长着一双足以闷死人的豪乳,然而比起与女同学做爱,跟充满成熟魅力的老师做爱应该是比较具诱惑性的吧。
老师话刚出口,除了离蓓君比较近,比较有机会先上的那几个,其他人都吞了口口水,面面相觑不到两秒,便毫不考虑往陈湘宜老师的胯间涌来!我也不知道当时脑袋裡想什麽,大概是一种很原始的雄性本能,既然刚刚射精在这雌性的体内,当然希望她能安全养育自己的后代;是一种佔有慾的表现吧,我竟然做出与其他人相反的举动,不同于其他男同学往老师